[监管拟推出存单指数基金产品]8月26日消息,监管部门拟推出存单指数基金产品。业内人士猜测,该类公募基金产品的推出,或与监管部门控制货币基金规模过大的意图相关。据基金业协会数据,货币基金存续规模从今年6月末的9.27万亿元增长至7月末的9.73万亿元,单月增长4587.14亿元,环比猛增4.95%,创下最近三月最大单月增幅。截止七月末,货币基金占整个公募基金规模比重维持在40%附近。(券中社)
挪威央行:挪威应该考虑制定国家加密货币监管战略:金色财经报道,挪威中央银行在周四的一份报告中表示,挪威应该考虑制定国家加密货币监管战略。挪威银行副行长P?l Longva表示,挪威当局应该评估是否要更快地采取行动,而不是等待国际监管解决方案。挪威银行可以为此类评估和促进负责任创新的监管做出贡献。
此外,挪威银行表示,MiCA 适用于加密市场中的一系列服务提供商,涵盖市场滥用、消费者保护、市场诚信和金融稳定,但它不包括“去中心化金融的发展,因为监管的主要重点是中心化市场参与者,立法者应该利用现有法规来应对系统性风险和执法行动。[2023/5/26 10:40:52]
声音 | 日本央行行长:Libra监管议题已取得一定进展 但仍未完全解决:来自20国集团(G20)主要经济体的财政部长周四开始了为期两天的会谈,以讨论中美贸易关系以及Facebook提议的数字货币Libra的监管规定。日本央行(Bank of Japan)行长黑田东彦(Haruhiko Kuroda)与日本财务大臣麻生太郎(Taro Aso)一起出席了会议。黑田东彦当天早些时候对记者表示,他已经看到这两个议题“有所进展”,但都没有完全解决,对世界经济的整体风险仍然很高。(日本《每日新闻》)[2019/10/18]
独家 |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陈云峰:境外主体同样涉嫌违反我国的监管规定:金色财经就前几天央行发布的禁止交易所面向中国用户提供数字货币交易服务这一规范采访到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陈云峰,陈云峰表示:根据我国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要求,对该条规范扩大解释的情况下,从事前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主体,即便属于境外主体,同样涉嫌违反我国的监管规定。
若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实际控制人为我国主体,尤其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很大程度上会追究相应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若虚拟货币交易所属于非我国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控制或运作的境外交易所,如果向我国公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则依据我国对于涉外司法管辖的法律分析,相应追究其民事或刑事相关的法律责任。
因此,由于虚拟货币交易所的交易发生在中国境内,很大程度上受到我国司法管辖,但是由于交易的涉外性、交易环节往往较为复杂,给调查机关取证带来一定困难,同时又由于我国监管部门已经发文提示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情况下,境内投资者主动参与交易的,其后果是否应当“自担”,还需要机关、司法机关的多方面调查认定。[2018/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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