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发布《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定性》]金色财经报道,中国法院网发布了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定性,对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后,凡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其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且情节严重的,都不应再以盗窃罪论处,而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虚拟财产)以外的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应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罚,但是,以盗窃方式获取虚拟货币这种类型的电子数据,主要针对的是虚拟货币所有者的财产权益,因此应认定盗窃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盗窃虚拟货币构成犯罪的,同时触犯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可择一重罪处断。引起上述意见分歧的关键在于对虚拟货币的概念及法律属性还没有达成共识。
在明确了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的前提下,非法获取虚拟货币可以分情形予以认定:如果行为发生于2017年9月之前,该阶段交易的虚拟货币可以作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又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属性,同时构成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
如果行为发生于2017年9月之后,此时的虚拟货币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不能以侵财类犯罪来规制。行为人通过对计算机系统进行侵入并修改数据的方式获取比特币出售获利,没有造成计算机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转的,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其它快讯:
中国央行今日开展900亿元逆回购操作:中国央行今日开展900亿元逆回购操作,因今日有1000亿元逆回购到期,当日实现净回笼100亿元。本周,中国央行进行6200亿元逆回购操作,因本周有3900亿元逆回购到期,本周实现净投放2300亿元。[2020/9/11]
动态 | 中国科学院院士郑志明提出满足区块链适用范围的六类原则:中国科学院院士郑志明在“区块链技术与应用 科学与技术前沿”论坛上介绍了区块链的适用范围,即什么样的场景可以用到区块链,他提出了六类原则,只要你的产业生态或者你的应用满足以下6类之一就可以使用区块链。第一个是生产关系的调整,优化生产关系,第二多方交易性,第三可信性,第四去中心化,第五原子性,第六隐私性。郑志明表示,我们从这六点可以看到,社会目前的产业和生态绝大多数都属于这六类之一。[2019/12/8]
声音 | 管清友:建议海南和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建设数字货币实验区:据新浪专栏消息,如是金融研究院院长、首席经济学家管清友在博鳌基金论坛的发言中建议,海南要有突破式的创新举措。管清友表示,在金融创新例如数字货币实验区建设上,建议和中国人民银行去推动落地。[2019/4/1]
郑重声明: 中国法院网发布《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定性》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