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约稿|涉及USDT犯罪之帮信罪_USDT:USD价格SDT币

内容来源/小方说法

编辑/蚂蚁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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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行各业都很“卷”,究其原因,实则是经济增速放缓,中国的经济模式发生了改变。上个世纪那种遍地是机遇,一夜暴富的造富神话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把目光投向了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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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DT是什么?

作为虚拟货币中的一员,比特币似乎让投资客们看到了一夜暴富的希望,因此比特币的概念越来越火,再加上近些年“区块链”“元宇宙”、“去中心化支付”等概念的推波助燃,越来越多的普通人也加入到购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投资行为当中,而买卖虚拟货币就绕不开USDT。

2011.2.9,比特币突破1美元。2022.2.9,比特币上涨43322倍,达到43322美元。根据比特币过去十年数据,总共上涨了43322倍。

安徽探索区块链助农获“世界数字农业十大技术成果” 蚂蚁链提供技术支持:金色财经报道,近日,首届2020世界数字农业大会上,“区块链技术帮助乡村振兴区域特色农作物全产业链”获评“世界数字农业十大技术成果”。

这是由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政府、砀山县商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蚂蚁链共同打造,是国内首个基于区块链的乡村振兴样本。砀山县通过蚂蚁链实现了农业全产业链的“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合一,帮助商家实现信用贷款。该平台上线两个月之内,已覆盖企业超过200家,农行实现放款1300万元,促进电商销售额同比增长20%以上。[2020/12/18 15:41:39]

因为市面上的虚拟货币项目繁多,为了促进虚拟货币市场的交易便利,以及维持虚拟市场的稳定,2014年美国Tether公司发行了第一个稳定币,Tether公司宣称将严格遵守1:1的准备金保证,每发行1枚USDT代币,其银行账户都会有1美元的资金作为保障。所有的货币都有与USDT的兑换比例,类似于汇率。

USDT价格很稳定,所以又称为稳定币。购买USDT的场所主要是虚拟货币的交易所,比较大的是币安和欧意,当然还有一些小的交易所。交易者在交易所中购买虚拟货币,一般需要先将法币兑换成一定数额的USDT,再通过USDT购买其他的货币,同样的,如果想兑换法币,一般情况下也是将虚拟货币先兑换成USDT,再将USDT兑换为法币,再进行提现。因为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的特点,买卖双方甚至不需要了解对方的信息就可以进行交易,并且交易过程不容易追溯,因此很多人利用这些特性从事非法活动。

蚂蚁区块链蒋国飞:区块链本质是解决信任构建问题:蚂蚁区块链团队负责人蒋国飞认为,2020年将是产业区块链开场,千万日活的应用将走入大众,产业爆发的真正拐点也不会太远。蚂蚁金服在区块链上的探索未来将进一步侧重生态联合、进一步推进商业生态形成、进一步脱虚向实,组织人和更多产业找到标杆应用是关键。截至2020年4月17日,阿里巴巴(支付宝)全球区块链专利数累计2344件,覆盖16个国家,连续三年是全球NO.1。蚂蚁区块链被广泛应用于供应链、物流、城市治理、医疗等行业。目前已经落地近50个场景,在区块链+新零售、区块链+公益、区块链+政务民生等领域都有很深入的创新实践。蒋国飞表示,区块链技术能极大提高协同效率,极大降低协同成本,从而助推了协同的规模化和复杂化。解决互联的问题有很多技术,回到区块链本质,还是为了解决信任构建机制。(中国经营报)[20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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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DT涉及哪些犯罪?

为了了解USDT涉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笔者统计了2020年至今涉及USDT的相关数据,通过元典智库搜索查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出现的条目是343次,罪出现的条目是252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条目出现的次数是242次、罪出现的次数是71次。下面我们就通过案例具体分析相关案件的具体特征。

交通银行与蚂蚁金服合作 完成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外保内贷业务:金色财经消息,2020年4月24日,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与蚂蚁金服合作,成功完成系统内首单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外保内贷业务,通过交行系统与蚂蚁区块链平台的双向对接,顺利实现融资性备用证的接收、通知、放款和信息回注,替代了传统的SWIFT电文传送方式。该笔业务基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点,去除中间机构降低运行成本;通过分布式账本构造有效保障运行效率;区块链的安全加密算法及链式数据结构,保证链上数据的不可篡改。目前,蚂蚁金服旗下支付宝通过该区块链平台成功完成外保内贷业务放款。[2020/4/25]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甘0503刑初118号:2020年6月底,被告人职某通过蝙蝠聊天软件认识了一个网名叫“麦扣”的人,对方让职某找人在火币网帮他买USDT虚拟货币,承诺帮他买10000元的USDT给职某65元的佣金,职某又通过蝙蝠软件认识了专门带人在火币网买USDT虚拟货币帮别人“搬砖”的宋某。2020年7月初,职某以每天1000元的工资先后雇佣被告人刘某1、王伟前往湖南岳阳与宋某会合。由宋某在岳阳当地纠集龙某等拥有火币网账户且能够买USDT的人,职某负责联系其上线“麦扣”提供购买USDT的资金,双方合作使用“麦扣”的钱财购买USDT后再转入“麦扣”提供的OM数字钱包中。

动态 | 劲嘉集团子公司盒知科技与蚂蚁金服区块链共同打造“劲嘉区块链”:日前,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191.SZ )公布了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指出,公司子公司盒知科技推出物联网全球鉴真溯源平台、酒企个性化定制服务两平台,与蚂蚁金服区块链共同打造“劲嘉区块链”。[2019/4/19]

湘02刑终29号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玉受深圳市某公司雇佣,利用公司提供的银行卡和自己的银行卡,通过火币网和“pex”接单平台之间倒卖USDT币,为他人犯罪转移资金。后被告人李玉所使用的数张银行卡陆续被冻结,被告人李玉也从该公司离职。在明知上述倒卖USDT币的行为会被冻结银行卡的情况下,被告人李玉在离职后仍从事倒卖USDT币的行为,并将倒卖方法传授给被告人蒋玮、肖晓辉及李伦棉、资钍,后被告人肖晓辉将从被告人李玉处学到的倒卖USDT币的方法传授给被告人肖嘉辉。被告人李玉、蒋玮、肖晓辉、肖嘉辉为谋取利益,通过操作数字货币倒卖USDT币,为他人犯罪转移资金,并从中赚取走账资金约千分之二点八的费用作为好处费。具体事实如下:2019年3月左右,在深圳的出租屋内,由被告人李玉提供资金,被告人蒋玮使用自己的银行卡绑定“pex”接单平台并负责操作,所获的利润由被告人李玉、蒋玮按4:6分配。同时,被告人李玉提供资金,由他人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定“pex”接单平台负责操作,所获取的利润由被告人李玉与他人按比例分配。2019年4月,被告人李玉、蒋玮从深圳转移至长沙,并继续在长沙的出租屋内进行倒卖USDT币的操作。2019年6月,被告人肖晓辉通过被告人李玉知晓了具体的操作方法后,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实施上述倒卖USDT币的行为。2019年8月左右,被告人蒋玮与他人共同出资,由被告人蒋玮提供银行卡绑定“pex”接单平台并操作倒卖USDT币,获取的利润由被告人蒋玮与他人按比例分配。同时,被告人李玉将放在被告人蒋玮银行卡中的部分资金转入被告人肖晓辉的账户,由被告人肖晓辉提供银行卡绑定“pex”接单平台并负责操作,获取的利润由被告人肖晓辉、李玉按7:3分配。2020年3月,被告人肖晓辉将上述操作方式告知被告人肖嘉辉,一直到2020年9月,被告人肖晓辉、肖嘉辉共同出资,使用被告人肖嘉辉的银行卡绑定“pex”接单平台倒卖USDT币,获取的利润由被告人肖晓辉、肖嘉辉按4:6分配。被告人李玉使用了其本人四张银行卡实施上述行为,该四张银行卡转入资金流水达834万余元。被告人蒋玮使用了其本人十三张银行卡实施上述行为,该十三张银行卡转入资金流水达781万余元。被告人肖晓辉使用了其本人五张银行卡实施上述行为,该五张银行卡转入资金流水1577万余元。被告人肖嘉辉使用了其本人四张银行卡实施了上述行为,该四张银行卡转入资金流水611万余元。

动态 | 蚂蚁金服区块链发布三大产品:今日蚂蚁金服区块链负责人张辉在云栖大会上发布了蚂蚁区块链三大产品:BaaS平台、MORSE安全计算平台和可信存证平台。[2018/9/21]

上述两个案例中,行为人的犯罪模式大体包括两类:

1、明知银行卡中的钱为赃款,仍然使用这些资金帮助购买USDT。嫌疑人的非法所得一般为转账流水的千分之六左右。这是典型的利用USDT进行的行为,用行话来讲就是“跑分”。当然跑得越多,后期判得越重。

犯罪行为模式一

2、明知道小平台内购买USDT的钱财多为赃款,仍然在该平台内出售USDT。行为人通过赚钱火币网和其他平台之间的价差,来获取利润。

犯罪行为模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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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模式为什么构成帮信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帮信罪具体分析,答主在以后的文章会进行详细地论述。

需要注意的是,帮信罪的犯罪构成是:行为人主观明知,以及上述行为在客观上确实为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等帮助。

一般来说,客观上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这一点很容易证明。那么认定行为人构成帮信罪的关键就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结合司法实践,很多帮信罪的嫌疑人到案后都表示自己不知道自己帮助上游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等服务,那么“明知”的认定就是理论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也事关行为人罪与非罪。

那么现阶段,司法实践当中认定“明知”的依据又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20191101)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行为人不认可主观明知的前提下,司法机关通过观察行为人是否满足《解释》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若满足其中任何一个,都推定行为人明知,此时就算行为人本人不认可,那么司法机关仍然可以对其进行定罪量刑!这种通过客观推定行为人主观状态有利于机关打击相关违法犯罪,但也存在容易误伤一些无罪人员的弊端,这一点我也会在后续的文章中进行阐述。

虚拟货币在今后的一段时间之内仍然会是热点概念,虚拟币市场在可预见的将来其市场也将越来越大,人们通过买卖虚拟币,希望获得相关投资或投机收益的行为没有错,但同时,也应该合理的评估自己的行为,切不可为了蝇头小利而成为犯罪分子洗白资金的工具。

作者简介:

方子瑞

方子瑞律师,多年的工作经验,办理大量的刑事和行政案件,熟悉办理刑事案件的要点和难点,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硕士学历,理论功底扎实,做事认真靠谱,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1395126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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